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1981年10月29日交通部制定。 共28条。主要内容:(1)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与人员。(2)港务监督负责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危险货物进港、起卸、过境、出港等的签证与审批手续,危险货物的检验和监装、监卸,禁止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范围与条件,危险货物的配载、包装、标志和装卸地点,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措施,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航行、停泊、护航,港务监督有权停止船舶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六种情况,船舶和人员违犯本规则的罚则等。 附录有船舶装卸危险货物准单、危险货物监督证书和装载危险货物清单等的样本。 本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