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对在每次航海事故中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 16世纪,荷兰人首创这一做法。现在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的方法主要有船价制和金额制两种。 船价制是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原则上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为限。金额制是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发生债务的船舶吨位乘以每1吨的赔偿额所得之金额为限。 后来,国际上还制定了一些公约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我国均未加入。我国现行船舶所有人对海损的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价值、运费和开航以后船舶受损未经修复所应得的赔偿之和为限。 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我国没有规定责任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