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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肯尼亚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肯尼亚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

肯尼亚法院体系由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领薪治安法官法院、区治安法院以及与领薪治安法官法院同级的穆斯林法院组成。各级法院的组成、受案范围以及职权均不相同。
❶ 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成立于1979年,由总统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和2名以上大法官组成,受理不服高等法院裁判中法律问题的案件,不受理事实问题,对不服量刑的上诉案件一般也不予受理,其裁判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❷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11名以上法官组成,拥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有权受理申诉案件,有权调卷并审查下级法院任何程序的诉讼,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管。
❸ 领薪治安法官法院。该法院是区治安法院的上级法院,拥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有权管辖其他法院无权受理的民、刑案件和不服区治安法院裁判上诉到该院的上诉案件。
❹ 区治安法院。该法院的基层法院分为三级,受理法律规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❺ 卡迪氏法院。卡迪氏法院是专门的穆斯林法院,其级别相当于领薪治安法官法院,专门受理穆斯林当事人涉及穆斯林法的个人身份、婚姻、继承等案件。除列入法院系统的正式法院外,还有一些准司法机构(裁判庭)受理需要尽快解决的申诉案件,这些机构遵照自然公正规则处理并裁判案件,有别于法院审理程序。

肯尼亚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1931年8月7日,吸收了英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又保留了印度刑事诉讼法典的某些制度。根据肯尼亚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
❶ 无罪推定原则;
❷ 公正、公开审判原则;
❸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❹ 一事不再理原则;
❺ 提供证据合法原则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较广泛的权利,如除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或叛国罪,任何被告人享有保释权,被告享有自行辩护权及法律代理人协助辩护权,被告人享有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上诉权等。刑事诉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❶ 庭审前程序。庭审前程序包括逮捕、保释、提起诉讼三个环节。一切刑事案件以政府名义提起诉讼。
❷ 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治安法院的审判程序和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高等法院审判庭没有陪审团参加,由专职法官和3名参审员组成。
❸ 上诉与复审程序。不服一级或二级治安法院判决者,可直接向高等法院上诉,不服三级治安法院判决者,由总检察长向领薪治安法官法院提起上诉,然后再从该法院向高等法院上诉。不服高等法院上诉审裁决中法律问题者,可向上诉法院上诉。高等法院有权调卷并审查下级法院的案卷材料,任何上一级法院均有权审查下一级法院刑事诉讼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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