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于1964年制定。 1966年、1969年、1982年、1986年和1988年经过五次修改。宪法规定:肯尼亚是主权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迁徙的自由;凡年满18岁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一党制,肯尼亚民族联盟是唯一合法政党;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经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 总统行使最高行政权,可任免副总统、内阁部长等各级军政主要负责人,有权参加议会会议,可在议会发表讲话并进行投票,有权召集议会会议或解散议会。 总统与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宪法规定:国家还设有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伊斯兰法院。 总检察长是政府最高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