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海道通过
经群岛国指定的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道及其上空的航空通道的航行。 这类海道与空中通道应当穿过群岛水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海,包括用作国际航线的所有通道。群岛海道应当以直接通道进出点之间的连续不断的中心线划定,在海图上清楚地标绘出该中心线,并公布周知。 一切船舶和飞机都享有在上述海道和空中通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是指专为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按正常方式沿群岛海道进行的航行和飞越。 在群岛国尚未指定群岛海道的情况下,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沿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当遵守群岛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航行安全及交通管理、海洋环境及其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章,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从事与群岛海道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活动,未经群岛国允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此外,在通过群岛海道时,船舶和飞机不得偏离海道中心线25海里以上。以上原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3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