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国行政规章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国行政规章 美国行政机关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活动程序或活动规则而发布的具有普遍或特定适用力以及对未来具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它还包括规定或批准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或财经体制及其改革、物价、设施、器具、服务费或津贴费以及财产估价、成本费用、记账和与上述各项相关活动的文件。这一概念引自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有关规章的定义。规章(rule)包括了条例(regulation)和决议(decision),在有些著作中译为法规。美国行政规章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行政规章依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立法性规章(legislative rule)和解释性规章(interpretative rule)。立法性规章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章。解释性规章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对相应法律的全部或部分规定作出解释或说明的规章。立法性规章和解释性规章在理论上较易区分,在实践中则往往难以分别。因为在一个规章中,往往既有创设权利、义务的内容,又有解释和说明的内容。美国法院对规章的司法审查主要有四项标准,即制定规章的主体是否合法;规章的内容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规章的内容是否合理;制定规章的程序是否合法。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法院著重对制定规章的权力标准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之后,特别是在1946年颁布《行政程序法》以后,法院的重点逐渐转向对程序的审查。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成了公众最为关心的内容。 根据行政程序法、法院判例、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规则,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主要有五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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