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国独立管理机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国独立管理机构 美国行政系统中行使一定专门职能,执行一定专门任务,独立于总统和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机构由国会以立法方式创立,其负责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但他们在法律上不对总统负责,非有法定理由总统不能免去他们的职务。1887年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是联邦政府第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独立管理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成立,代表著州和联邦之间行政管理权力的重新调整。州际商业委员会开创了联邦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先河,之后其他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海事委员会、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电讯委员会、国家科学基金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等。到目前,美国共有62个独立管理机构。 独立管理机构一般采用委员会制,由5到7个委员组成,但也有例外。委员由总统提名,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不完全相同,一般是5到7年,委员的任期相互交错,总统不可能同时任命所有委员。委员会采用两党制,其中任何一党不得占有绝对多数,以保证委员会决议的公平性。独立管理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同时行使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但要受到相关法律及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限制。在准立法方面,独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能和国会的法律相抵触;可以根据国会制定的普遍性标准制定具体执行的标准;可以就其管辖事务,向国会提出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的建议。在行政方面,独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以及自己制定的法规处理具体事件,调查某种行为,禁止某种行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等。在准司法方面独立管理机构对其管理的对象是否违反法律,不仅有追诉的权力,而且有裁决的权力。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对铁路公司的某项收费是否公平,是否违反规定的标准可以进行裁决。 独立管理机构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常用的管理方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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