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2年发布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同时废止。本办法共6章、27条。主要规定:(1)适用范围;(2)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3)罚没收入,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4)对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犯罪的奖励;(5)办案费用补助的拨付和使用。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 凡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