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权的机构。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1.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3.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各级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 仲裁委员会受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