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约法之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约法之治 革命次序方略的第二阶段。 同盟会成立前称约法。1906年制定的《革命方略》定名为约法之治。“二次革命”后改称训政。 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的时代,是革命次序方略的核心。 约法为军政府与人民相约,确定兵权与民权的关系,防止革命之际掌兵权者割据称帝,保证兵权向民权过渡。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于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 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每县连环会议,约于军政府。 有战事则各出兵饷赴前敌,战毕除留屯外,还兵各地方。国民违背约法,军政府可和各地方强制惩之;军政府违背约法,则所得之地联合拒绝履行义务,不认军政府所有权利。 十八省议会与军政府相互制约,使军政府无由专擅,民众得以陶冶共和国民资格。以全国平定后六年为限,解除约法,实行宪法。 改称训政后,规定自起义至宪法颁布为革命时期,其间一切军国庶政,归中华革命党负责,著重强调训导民众扫除专制余毒,防止政客播弄、军阀横行,培养国民素质,建设地方自治的责任。孙中山晚年主持制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25条中以11条标明训政宗旨,将平均地权、发展民生纳入地方自治。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