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又称“类目”或“范畴”。 布鲁纳所用的术语。指人的思维反映客观事物最普遍的性质或最普遍的联系与关系的概念。比如:哲学上的物质和意识,政治学上的国家与人民,心理学上的客体与主体、心理的内容与形式等均属于这些学科的范畴。类别所反映的内容是人脑概括化的结果,但其源泉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普遍特性与普遍联系。 类别有三重意义:(1)指有相似属性的事物的表征。如鸟是个类别,它表征有两腿、长双翅、有喙和羽毛的动物。 (2)指知觉。布鲁纳认为一个类别也是一种知觉。 知觉除了更直接依赖感觉刺激的输入之外,与分类活动有相同的过程。鉴别一客体也就是将其置于适当类别之中。 (3)有时也指规则,即将事物置于相同类别中的规则。凡置于同类别的事物,根据某种规则被视为相同的。 如青菜、菠菜、黄瓜被置于蔬菜类,它们在是植物的一部分和具有营养这两点上是相同的。由于客观事物本身是变化的,人对事物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和发展,因而类别的内容也是在发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