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
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已纳的外国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准许其在向本国政府汇总缴纳的相应税额中予以抵冲,以减轻或免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 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前者是指对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后者是指对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 税收抵免,还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前者指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全部给予抵免;后者指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只允许在按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范围内给予抵免。 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措施。我国涉外税收法规中也有税收抵免的规定。 例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及施行细则第32条规定: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进行直接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外国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个人在外国已纳的所得税,也有类似税收抵免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