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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时对田宅典卖纳税的手续。
东晋以后,田宅典卖征收契税。契税后,由官府在契券上加盖公印,称为税契。目的在于征税,同时也兼有公证的作用。税契后经官府公验的文契,宋代称赤契,元、明、清称红契或朱契。
未税契称白契。若不税契者,均有罚则。
《大清律·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如不税契的原因系卖主、出典人故意留难,由其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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