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1989年6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共10章50条。 总则规定:税务机关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税务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策上人人平等、内部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纪律惩处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监察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公开的原则。税务监察机构建立健全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税务机关正常履行职责。 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他各章的内容是: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案件调查和审理、监察工作制度、对监督人员的要求、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与其他职能机构的工作关系、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