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税利分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税利分流 我国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简称。 其主要内容是:降低了所得税率;改变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提取“两金”的规定;取消现行的调节税种。按照《试点方案》,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有关会计核算如下:(1)应交所得税和上交承包利润的核算。 按照规定,试点企业不再划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一律改按3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仍在“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及“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按照规定,降低所得税率,取消调节税税种后,将原核定的调节税额并入所得税后利润,并将原来含所得税在内的上交利润承包,改为所得税后上交利润承包。承包形式有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定额包干以及上交利润比例包干等。 企业按照核定的承包上交基数计算的应交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交利润”科目,贷记“应交利润”科目。(2)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核算。按照规定,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借款,其借入时间不同,归还办法也有所不同: 在借款期限内支付的已竣工投产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借记“企业管理费”“预提费用”等科目,贷记“专用借款”等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因此,实行利税分流的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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