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税
亦称“国营企业工商税”。 按国营企业或产品的积累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以代替按产品适用全国税率的一种税。1966年在大连、武汉等6市和铁道、粮食所属企业进行试点。 其具体征税办法是按企业产品积累征税,对企业或产品的积累数,用税收形式提取50%,其余50%仍以利润形式解交国库。 若企业之间积累水平悬殊不大,可设计一个税率;若企业之间产品种类较多,积累水平悬殊,可设计几个税率。 并且,在征收积累税的同时,取消原来对国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工商统一税附加。积累税是一年一次征收。由于该税种的征收,使税收对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节功能丧失,使企业之间苦乐不均,以后,各地相继停止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