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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耕作官田应纳的地租。
官田不征赋,而令纳租,耕作官田所纳的地租,称为租课。租课为政府官产收入。清代租课有两种:一是学租,清初令各省置学田,专供学堂及赡给贫士之用。
同时,供春秋二祭费用。
二是芦课,征自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芦地赋课,称为芦课。芦课原属杂赋,为便利征收将其包括在田赋之内。其他各省对于游地租、滩地租等名目课征收入,亦包括在租课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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