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古印度社会等级制度。 梵语作瓦尔纳(Varna),印地语作闍提或迦提(Jāti)。中国古文献中意译为种姓或族姓。葡萄牙人称作卡斯塔(Casta)。英译卡斯特(Caste),现习用之。 约在公元前1千多年前,印度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中,出现四大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为祭司等级,第二种姓刹帝利为武士等级,他们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种姓吠舍为普通人民大众,主要从事农、牧、商业。第四种姓首陀罗大抵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主要从事各种手工业、农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卑,有的是奴隶。 各种姓职业世袭,内部通婚,互不混杂,界限森严,法律地位上极不平等。随著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继续发展,种姓日益增多,制度亦趋复杂。 《摩奴法典》中所载种姓多达50多个,其地位各有高低,大都属之被压迫等级。种姓之外又出现大批不可接触的贱民。 中世纪以后,原四大种姓的划分失去意义。印度独立后废除种姓制度,但实际上至今仍有很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