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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后期部分地区所行商人凭盐票运销食盐之制。
明嘉靖时,两浙偏僻山区交通不便,引盐不至。嘉靖八年(1529),允当地土著商人纳银领票,自卖食盐。每百斤盐纳税银约八分。贩盐商称土商、山商或票商。
盐票又称山程,由运司或提举司发放,规定收买场分及发卖地点。清道光十一年(1831),因私盐增加,税收减少,票法又行于淮北。规定每票一张,运盐自十引至百引(一引四百斤)。任何商人只需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销。认票不认人,票商不世袭。后淮南、两浙、福建等地相继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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