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费基金
除劳动报酬之外,用于劳动力再生产以及满足社会主义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文化和其他需要的一部分国民收入(国民收入中消费基金的一部分)。 社会消费基金直接作为全国性基金,用于保健、教育、体育、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给各类居民(多子女的母亲和单身母亲、扶养子女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死亡时的补助金等)发补助金,社会消费基金也作为各个生产集体的消费基金(参见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 集体农庄可建立本单位内部的社会消费基金(集体农庄示范章程中叫社会-文化生活基金、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基金),靠这些基金实现住宅和文化-生活建设,开办俱乐部、图书馆、学前儿童机构,实现体育措施,对集体农庄庄员给予物质帮助等。 苏共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是,在第十一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期间将社会消费基金增加20%,加强依靠这些基金为居民提供的付款和优抚在解决生产和社会-人口问题中的作用。规定提高用于社会消费基金的资金,其中包括联合公司、企业、组织和集体农庄资金的使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