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统称,是登记管理机构对社会团体依法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成立登记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章程;办事机构的地址或联络地址;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成员数额。登记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书面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在报刊上公告。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也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应在改变后的1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者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机构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办理注销,并另行办理成立登记。社会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由民政部负责。地方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由县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