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省议会暂行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省议会暂行法 1913年4月2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布。 共六章四十一条。它规定:各省议员名额为40名至184名。议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能同时任国会议员。省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 议长维持秩序,整理议事,对外代表省议会。省议会职权为:议决本省单行法规、预算决算、省税及使用费的征收、募集省债,答复行政长官咨询事件,受理本省人民有关本省行政请愿事件,向省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及其事件,弹劾省行政长官。 省议会会议有常年会和临时会两种。议员达到半数即可开会与表决。 议决事件可强迫省行政长官公布执行,如行政长官认为违法,可咨请撤销,省议会亦可向平政院提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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