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而衰征
中国历史上主张按土地优劣征收差额赋税的一种理财思想和政策。 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说:“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国语·齐语》)。意为审度土地的面积、肥瘠、距离远近等条件,依照一定的比数依次递减征税,使农民赋税负担相对合理,促使农民安心生产。《尚书·禹贡》、《周礼·地官下》也有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而分级征收贡赋的具体记载,但那是指对公田产品的征收。 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则是以公田以外的新辟土地为征税对象,这种按土地优劣征收差额赋税的改革,意味著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实物地租形式的出现和赋税制度的改革,有利于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所以,管仲认为实行这一改革赋税制度的政策,会收到“则民不移”的效果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后世亦有根据劳动力的强弱多寡或其他条件作为征税标准的,但土地的优劣总是征收土地税的主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