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
中国历代政府管理盐的产制、运销的制度、法令和则例。 中国盐税起源很早。《周礼》记载有掌盐政之官,名“盐人”。 春秋战国时,齐国管仲专盐利,以民制为主,官收、官卖。秦设官征盐税。 秦统一后,“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汉武帝时,立盐法,实行盐专卖。 东汉改为设官征税。此后专卖制和征税制更迭采用。 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开元九年(公元721年)盐称无税。开元十年复又征税。 乾元(公元758-759年)以后,行榷盐法。宋元明承唐制,具体办法时有变更。 引岸和专商制度亦逐渐形成。宋初行折中法,后行盐钞法和引法。明代行开中法,弘治以后败坏。万历时,改行纲法,由列名纲册有专利权的盐商自行赴场向灶户购盐运销。 清承明制,食盐为封建政府和专利商人共同垄断。道光年间,虽在两淮盐区一度行票法,取消盐商专利,但不久又恢复。 辛亥革命后,仍沿旧制。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公布“盐法”,规定就场征税,但未实行。 1942年1月改行盐专卖。1945年2月又改为就场就仓征税,运销归于民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