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国民党政府对超过规定时期交纳田赋者所作的一种处理办法。
主要内容是:田赋改征实物后,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1942年改为3个月),超过规定缴纳期限者,作滞纳处理,加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5%;逾期两个月完纳者,加征10%。如逾期两个月后仍未完纳者,除罚额照旧外,应由县市田赋管理处送清当地政府传案追缴。
如仍不缴纳,则依规定提取其收益抵偿田赋,如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抵偿,则将其欠赋土地拍卖抵偿。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