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杀予夺
[结构] 并列式。 [释义] 指对人的生命和财物有生死赏罚的权力。生:让人活。 杀:把人处死。 予:给予,赏赐。 夺:剥夺,处罚。 [出处] 《周礼·春官·内史》:“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 [功能、例句] ❶ 作定语。夏衍《包身工》:“干这种职务的人,大半是带工的亲戚,或者是在地方上有一点势力的流氓,所以在这种地方,他们差不多有生杀予夺的权力。” ❷ 作主语。 粱启超《俄皇宫中之人鬼》:“俄国以专制闻天下,君权无限,生杀予夺,一在其手。” [附条] ❶ “杀生予夺”。《荀子·王制》。 ❷ “予夺生杀”。宋·彭龟年《祖祭陈克斋先生文》。 [同义] 草营人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