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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在中央设置的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下设六司,分掌部界、封爵、设官、户口、耕牧、赋税、兵刑、交通、会盟、朝贡、贸易、宗教等事项。1638年设立,当时属礼部。1661年升级,地位与六部相等。官员全由满、蒙贵族担任。它的设立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巩固,也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联系,并加快了边疆地区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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