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2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二、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三、二〇〇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