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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深圳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原则和程序的地方性法规。
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3日公布施行。共6章38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还就土地的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政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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