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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
清朝末期设此官署,掌管司法。下设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其长官为大臣、副大臣,下属还有左右丞、参议、参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大臣主管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
副大臣贰之。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为法部,设尚书、侍郎。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民国成立后改为司法部。
见《清史稿·职官六·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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