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利润
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的计划利润。 国家规定、法定利润的提取比例为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成本的25%。属于施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实行独立核算的构件厂、木材厂、机修厂、运输队等,如果他们的产品或劳务价格是按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确定,没有包括法定利润的,可收取法定利润。 不实行独立核算,不按预算结算的内包企业,不得收取法定利润。 过去,计取法定利润的基数是“工程预算成本”。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1985)352号文件,将法定利润的计算基数,由工程预算成本改为按“直接费”加“间接费”(或“人工费”)计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