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
1934年7月21日至22日,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根据中华苏维埃的土地法,规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办法”,共26条。明确规定:地主、富农、反革命组织及国民党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及积极参加者是没收土地的对象。“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土地给他。”“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该条例对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方式及具体步骤也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没收地主豪绅土地,平均分配给贫农和中农,土地分配以乡为单位,按劳动(土地数目除人口)分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