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 早在1938年9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他指出,各少数民族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这一政策,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1949年9月,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又把这一政策载入了《共同纲领》。 建国后,历届人大所通过的宪法,都对这一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著这一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