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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简易农仓管理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简易农仓管理立法

民国政府1938年9月20日公布《非常埋藏简易农仓暂行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1)各省建设厅应派员与各县市政府洽商,筹划举办简易农仓。(2)县市政府或合法机关团体可直接举办简易农仓。(3)简易农仓仓屋可借用或租用乡村祠堂、庙宇或私人房屋办理。(4)举办简易农仓可商请经济部或当地金融机关贷予资金,并以仓库所储农产品作抵押。(5)简易农仓以单营储押业务为原则。(6)简易农仓受寄物应以农民所有者为限。(7)受寄物储押标准,可按市价7成折扣计算。(8)受寄物储押利息以月息9厘为原则。(9)县市政府应派监察员随时检查简易农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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