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辛亥革命胜利后,民国政府农林部接替清政府工农商部对渔业的管理职责。农林部下设渔业局,主管渔政工作。1915年,渔业局改称渔牧司,隶属于农商部。渔牧司职责是:关于水产监督保护及教育事项;关于渔业监督保护事项;关于公海渔业奖励事项;关于渔业团体事项。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渔业法》,农矿部为全国渔业主管机关,下设渔牧科,负责渔政工作。1931年2月颁布《实业部组织法》规定,实业部下设渔牧司负责渔牧保护监督奖励、机关及团体的监督、渔税的拟定、畜牧水产改良奖励、试验检查改良共8项事务。1932年5月,民国政府颁布《海洋渔业管理局组织条例》,决定将全国沿海海洋渔业区划为江浙、闽粤、冀鲁和辽宁四个区,各区设立管理局,与渔牧司平行。实业部以条例为依据,颁布了《海洋渔业局办事细则》、《巡舰服务规则》、《修正实业部江浙区渔业改进委员会组织规程》、《特许渔业登记转呈机关应注意事项》、《渔会主管监督官署工作原则》。1940年,民国政府颁布《农林部组织法》规定,由渔牧司负责渔牧保护监督奖励、禽兽及水产保护、渔牧团体监督指导、渔牧调查事项。1946年,农林部的渔牧司分为渔业、畜牧二司。同年8月,民国政府颁布《农林部海洋渔业督导处组织条例》,负责东北、冀鲁、江浙、阅台、广海等五个区的海洋渔业督导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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