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民国政府于1933年3月公布《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条例》,由总则、业务、组织、决算、附则等5章30条组成。其中总则中规定,本银行资本总额定为国币1000万元。第2章业务中规定,本银行主要放款用途为购买耕牛、种子、肥料、畜种及各种农业原料;购买农业机械;修造农业应用房屋及场所等。放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动产抵押放款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及公积金的总数;可发行农业债券,并可加给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已收资本的10倍,不得超过放款总额;每年偿还额不得少于收还贷款60%以上。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