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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国有林区管理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国有林区管理立法

1941年4月民国农林部发布《国有林区管理处组织规程》,共11条。主要规定,农林部按森林法及国有林区管理规则的规定分别设置国有林区管理处,负责下列事项:(1)林区内的森林业权清理及测量区划整理等;(2)林区内保安林规划管理;(3)林区内军事国防林的调查规划管理;(4)林区内军工用材林木的调查、开发、利用;(5)林区施业方案的编订与施行;(6)森林风火等灾害的防护管理,既病中害的防治;(7)木材利用及市况的调查;(8)林区内副产及特种物产的经营及加工制造;(9)林区内森林主副产物的利用、运销、保存;(10)林区内公私有经营及组织林业合作的指导及协助;(11)林区警卫;(12)其他与林区有关事项。规程还规定,林管处在更新作业木材利用及调查等事项遇有研究或实验的必要时,可商请中央林业实验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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