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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3月1日,民国政府公布《合作社法》,1939年11月17日修正。共9章77条。其中第1章通则中规定,本法所称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利益与生活的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从事本法规定的农业、工业发展,社员消费、金融流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业务。合作社的责任分有限责任、保证责任、无限责任三种。合作社可免征所得税及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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