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十二年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十二年宪法 亦称“曹锟宪法”。 1923年10月10日颁布,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此宪法较前宪法草案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此宪法把民主国体放在突出地位,但又赋予大总统以极大权力:大总统有权停止国会会议,并可以解散众议院。宪法规定,国家拥有外交、国防、法律、度量衡、银行币制、税制、邮电、交通、国债、专卖及特许、人事等权力,并负责执行,其他由国家立法,由国家或地方分别执行。省级政治、经济、教育、交通、保安等权力由各省立法并执行,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实行义务兵制,省不得拥有自置常备军、军官学校和军械制造厂。 地方分省、县2级,可以实行自治。1924年10月,曹锟下台,此宪法遂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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