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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于1928年发行的一种公债。为维持庞大财政支出,南京国民政府采纳张公权建议发行公债。1928年4月和6月,连续发行两期“军需公债”共1000万元,7月发行“善后短期公债”4000万元,10月和11月发行“民国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3000万元。民国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期限七年,利率年息八厘,每年还本付息两次,到1935年9月底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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