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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农林建教合作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农林建教合作立法

民国政府农林部与教育部为促进全国农林建教合作事业,依照《农林技术机关与农林教育机关联系与合作大纲》规定,于1941年8月15日公布《农林建教合作初步实施办法大纲》。大纲共10条,主要规定:(1)农林部应会同教育部,商定应与教育机关合作或委托办理事项,订立大纲,指定建教合作机关。(2)各省政府农林主管机关应与教育机关合作或委托办理事项,订立大纲,指定建教合作机关。(3)农林部和各省应将建教合作需用干部人员种类、数目及毕业程度拟定后,咨商教育部分别指定各级农林教育机关训练,也可办短期训练班。其训练章程由双方订定。代办训练经费应由委托机关担负或津贴。入学资格与训练期限按大纲规定执行。(4)农林教育机关应将训练期满学生造具名册,详列各生学历、学业及操行成绩、能力等项,送请农林事业机关录用时,应以最初三个月为试用期,期满正式任用。(5)农林部或各省主管农林机关或建设厅,为便于督促大纲实施,可设立农林建教合作事业委员会,商请教育部或教育厅派员参加。委员会应制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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