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
【生卒】:1583—1645 【介绍】: 17世纪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1599年在海牙任律师,后任荷兰省检察官等职。后改仕于瑞典,任驻法使节。对法学、神学、文学及自然科学均有研究,而以国际法的研究著称。 他认为无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主张法学应同神学分离。 自然法代表理性或人的本性,这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本依据。在自然法与人定法中,人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 由此理论出发,他认为国际法代表一切或许多国家的意志,也来自自然法并服从自然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信守诺言的原则。并认为进行非正义的战争是犯罪行为。著有《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