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释文】: 1991年5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同年8月2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9章59条。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也有维护、改善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统一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对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收集、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禁止乱倒、乱扔、乱吐的行为,禁止在本市建成区和风景点内饲养鸡、鸭、鹅、兔、猪、鸽、狗等家禽家畜。集市贸易、车辆装运、建筑工地等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护环境整洁。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条例还对环境卫生规划、设施、责任分工、监督、经费、管理分工以及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