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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时召开的协商和研究国家重大问题的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会议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做出决定。1975年以后的宪法已没有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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