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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名“更名田”、“更明地”,清代民田名称之一。
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清政府把一部分明代藩王所占田地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永为世业,号为“更名田”(《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并将其编入所在州县缴纳赋税。
第二年,又鉴于更名田内原“废藩自置之地”,“输粮之外,又纳租银,重征为累”,因此,“著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东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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