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行政诉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行政诉讼 又称行政案件诉讼。日本法院依《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受理和裁决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日本在明治时代即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这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案件归行政法院管辖,而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本身没有充分的独立性,起诉事项则仅限于列举的范围,程序上采取书面审理主义,因而对国民权利救济极为有限。这种制度设计的理论根据主要是认为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作用而非司法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建立了与战前完全不同的行政诉讼制度。日本现行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行政机关不得作出终审裁决”,日本《法院法》依此规定,一切法律上的争议包括行政案件的审判都属于司法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制度被废除了。但基于行政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考虑,1948年颁布的《行政案件特例法》,将行政案件审判作为民事诉讼的特例。该法条文仅12条且内容简单,无法适应需要。于是,1962年日本以现行《行政案件诉讼法》取代《行政案件特例法》,在行政诉讼的类型、管辖、判决效力及具体程序等方面作了全面的修改,弥补旧有缺陷,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案件诉讼法》是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系统化、法典化,它标志著日本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成熟。 日本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以《行政案件诉讼法》为基本法的日本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日本行政诉讼的种类 日本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类型。 抗告诉讼 日本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而提起的诉讼。抗告诉讼包括下述五种形式: 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为请求法院确认或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裁决而以当事人另一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有关公法上法律关系的诉讼。学术上将前者称作形式当事人诉讼,后者称作实质当事人诉讼。形式当事人诉讼的情形如: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请求行政厅裁决,行政厅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增加或减少赔偿的诉讼。实质当事人诉讼如公务员身份和地位的确认诉讼、有关工资、待遇的诉讼等。当事人诉讼基本适用抗告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民众诉讼 原告以选举人资格或与自己法律利益无直接关系的身份提起的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违法行为的诉讼。此种诉讼只限于有法律规定的场合,提起民众诉讼须依据各个具体法律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援用取消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等的有关规定,关于选举效力的诉讼和地方自治法规定的居民诉讼是民众诉讼的典型例子。民众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直接保护、救济国民的权益,而在于保证行政法治的实现。 机关诉讼 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相互之间就权限之存在与否或其行使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地方自治法规定的职务执行命令诉讼即为此种诉讼。与民众诉讼一样,机关诉讼限于法律有规定的场合才可提起,而且根据具体法律,其诉讼程序可援用有关取消之诉、无效确认之诉或当事人诉讼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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