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行政损害赔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行政损害赔偿 日本依法由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行政上的违法行为所致的损害给予被害人的赔偿。《日本国宪法》第17条规定,“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受到损害时,任何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要求”。日本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较长的发展过程,其理论经过了从国家无责任学说到国家替代责任学说最后到国家自己责任学说的演变。国家无责任学说认为,公务员的行为只有在国家授权范围合法行使才能代表国家行为,公务员违法行为是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国家不应对之负赔偿责任。此理论导致的结果是由公务员个人对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公务员个人财力有限,无法有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且,这种制度使公务员难以放手从事公务。为避免上述弊端,由国家代替加害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就具有实际上的必要性,从而产生了国家代替责任说。此种学说是日本当代国家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也是目前学说和判例主要采取的观点。在国家代替责任论产生和发展的同时,日本学术界又借鉴法国“危险责任”的理论而形成了“国家自己责任”的学说。该说认为,国家授予公务员权限,其本身同时含有合法行使的可能和违法行使而致害的危险,国家应为此种危险性而自己承担可能的赔偿后果。这种学说虽认为无过失赔偿责任为违法但对无过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也提供了补救,在实践中已被日本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用,如对犯罪受害人给予补偿等。 日本国家赔偿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因行使公权力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指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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