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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然公园法》第22条规定:(1)环境厅长官或都道府县知事为保护国立或国定公园必要时可以要求得到第17条第(3)项第18条第(3)项的被许可者,及命令其根据第20条第(3)项采取限制行为或必要措施者,报告该行为的实施状况及其他必要事项。(2)环境厅长官或都道府县知事可派工作人员进入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区域的土地或建筑物内检查被许可的行为的实施状况和调查上述行为对风景的影响。(3)从事上项的工作人员,须携带能表示其身份的证件,必要时须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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