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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种苗法》规定:(1)申请品种的名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个申请品种有两个以上名称;申请品种的名称与申请品种种苗的注册商标或与该种苗类似的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申请品种的名称对申请品种可能产生误认或易混淆。(2)在日本国内,在依据本法育成者有关规定提出注册申请以前;在国外,在提出注册申请的前4年(如属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多年生植物品种为前6年),已分别将该品种的植物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出去者,对其品种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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