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种苗优先注册立法
日本《种苗法》规定:(1)对同一品种的申请,只能给先申请者予以注册。(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根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可享受该项申请的优先权: ❶ 曾在同盟国按照相当于本法规定育成者条件提出申请者或其继承人(只限日本国民、同盟国国民,或定居、居住在日本和同盟国者,及在日本或同盟国有营业所的法人),从最先向同盟国提出申请之日的第二天起,一年内对其在同盟国申请的品种又提出该款申请的; ❷ 在符合本法有关注册者规定并给日本国民提从同样条件下的优先权的国家,按相当于本法规定育成者条件,向特定国提出申请(以下称特定国申请)者或继承人(只限日本国民或特定国国民),从最先向特定国提出申请之日的第二天起,一年内对在特定国申请的品种又提出该款申请的。(3)申请者根据前款规定,享受优先权时,从向同盟国或特定国申请之日到按本法有关育成者规定提出申请之日的这一期间内,与该申请品种相同品种的申请、发表、转让等行为,不妨碍该申请品种的注册。 |